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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公用電話分為左列三種: 一、局營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宜接經營者。 二、代管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委託代管戶代為管理者。 三、專設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在申請人指定之建築範圍內裝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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