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如因電信機構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而致錯
  誤或不能通信時,除扣減租費外,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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