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油輪不得於貨油艙內裝載壓艙水。但在非經常之航程中,遇天氣情況惡
  劣,經船長認為必須在貨油艙內加裝壓艙水始能確保船舶之安全時,不
  在此限。
  前項壓艙水之留存船上及排洩應符合第十條之規定,並應於油料紀錄簿
  上記載之。如屬新油輪,前項壓艙水應僅限裝載於船舶自卸油港或離岸
  終端站發航前依規定經原油清洗之貨油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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