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非進入目的地之貨物
  一、貨物非隨身行李或供應品,若因錯誤、緊急事故,或因無法接近儲
      藏所等原因,而未在原定目的地卸機,如營運人能提出該項物品未
      曾卸機之理由,則可免予重新準備文件,亦不得對營運人處以刑罰
      、罰金、徵收關稅及稅捐。但以營運人能向政府機關證明其未犯重
      大過失或疏忽者為限。
  二、託運至入境之貨物,若尚未經放行供國內消費之用,但因故仍需退
      回來源地改寄另一目的地者,可准其改寄,而不需進口、出口或過
      境護照,惟不得有違犯現行法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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