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進入目的地之貨物 一、貨物非隨身行李或供應品,若因錯誤、緊急事故,或因無法接近儲 藏所等原因,而未在原定目的地卸機,如營運人能提出該項物品未 曾卸機之理由,則可免予重新準備文件,亦不得對營運人處以刑罰 、罰金、徵收關稅及稅捐。但以營運人能向政府機關證明其未犯重 大過失或疏忽者為限。 二、託運至入境之貨物,若尚未經放行供國內消費之用,但因故仍需退 回來源地改寄另一目的地者,可准其改寄,而不需進口、出口或過 境護照,惟不得有違犯現行法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