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 租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 同管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 權管理局逐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