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
  租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
  同管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
  權管理局逐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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