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
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
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
    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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