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工廠遇有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傷病者,應即延請醫師或送醫院診治;死亡者
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其親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