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
      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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