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使用許可之檢驗室及儀器設備。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未公告標準檢測方法之檢
      測項目,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方法,並應將使用之檢
      測方法詳細步驟製成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置於檢驗室備查。
  三、編製檢驗室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經營其業務。
      管理手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手冊使用及修正。
  (二)組織與人員分工及訓練。
  (三)樣品採集、輸送及保存作業。
  (四)使用檢測方法。
  (五)樣品檢測及數據紀錄追蹤管理作業。
  (六)主要設備儀器校正、使用、維修及其紀錄。
  (七)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作業。
  (八)檢測報告製作、審核及保存作業。
  (九)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制)。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依左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檢驗室有關報表備查:
  (一)每月十日前提報前月檢測業績統計表及個別檢測業務報表。
  (二)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上年之檢測業績統計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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