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構應於查驗作業前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公正性及遵循利益衝突
迴避相關規範。
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即違反獨立性、公正性及利益衝突
迴避相關規範,該查驗結果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曾參與該查驗案件之合作協議或顧問服務。
二、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在過去三年間,曾輔導該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
量盤查、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產品碳足跡或協助建置溫室氣體
管理系統。
三、查驗人員過去三年曾受聘於該事業。
四、查驗人員於查驗案件結案後一年內受聘於該事業並擔任有給職之職位
。
五、查驗機構或查驗人員與該事業之間有確證、查證行為以外的密切商業
行為。
〔立法理由〕 一、本條立法意旨係規範查驗機構執行查驗作業之評估作業,除確認具公
正性或獨立性外,亦應遵循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範,爰於第一項及第
二項序文增列。
二、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另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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