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污染控制計畫或適當措施之實施,應予配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
  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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