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