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之組織編制,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本會、分會之工作人員,除本章程或依前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另有規定 外,分別由執行長、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別 者,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及考核等人事事項 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