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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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