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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到會時,由議事科編號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分配後,通知配 受委員辦理,並即登入懲戒案件總簿及其他備查簿冊。 刑事終結再開始懲戒程序之案件,作為新收另行編號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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