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
之人旁聽。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
、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
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將第二項之性別
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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