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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 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 得質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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