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
  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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