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需地機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安置事宜,應於拆遷日四個月前
,將拆遷戶名冊及足以認定查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全戶戶籍資料等,函
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進行查證作業。
都發局應於收受前項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查證作業。
需地機關於拆除違章建築時,應將與拆遷戶簽訂之安置契約書,函送建管
處辦理發放安置費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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