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地機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安置事宜,應於拆遷日四個月前 ,將拆遷戶名冊及足以認定查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全戶戶籍資料等,函 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進行查證作業。 都發局應於收受前項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查證作業。 需地機關於拆除違章建築時,應將與拆遷戶簽訂之安置契約書,函送建管 處辦理發放安置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