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地相關範圍內之原有行道樹、消防栓、消防水池、給水管、煤氣管
、油管、電線管、電線電桿、拉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有妨礙施工者,應由起
造人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或商請所有權人拆移,不得任意剪移。
建築物在施工中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排水系統時,應作臨時排水設施,
維持排水暢通。
施工基地臨接道路有行道樹者,應依規定設置保護架並妥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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