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發生行車事故之處或發生行車事故後有併發事故之虞時,應即採取使
  列車或車輛停止運轉之適當措施;發生事故時,應視事故狀況,採取對
  於維護旅客生命安全最適宜之處置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