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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有發生行車事故之處或發生行車事故後有併發事故之虞時,應即採取使 列車或車輛停止運轉之適當措施;發生事故時,應視事故狀況,採取對 於維護旅客生命安全最適宜之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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