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之工作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高度 2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於該處所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
    置工作台。
二、在高度 2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
    、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時,應裝置護欄、護網或設置護蓋等設施。
三、高度在 1.5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在高度 2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
    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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