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水源必須水量充足,除能經常確保計畫取水量外,並應考慮將來
  發展之需要,水質良好,經過淨水處理後,應合乎自來水法第十條所規
  定之自來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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