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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工友離職時應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 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餉給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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