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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縣庫代理機關於縣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造具 月報表及年度會計報表,分送本府財政科、主計室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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