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含單位)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
河川浮覆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或未登記地之所有權者,應於施工六十
日前擬具計畫,送本府層報行政院核准;已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應
敘明投資施工詳細資料送本府層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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