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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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