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
    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
    請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
    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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