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 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 請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 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