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
  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
  ,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
  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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