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 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 ,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 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