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
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
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