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書、道路挖掘修復計畫書
  辦理施工。
  施工期間,本府得隨時抽檢,抽檢不合格者,應即停止施工,並改善缺
  失至符合規定為止。
  道路挖掘修復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完成後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檢附相
  關資料報送本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