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書、道路挖掘修復計畫書 辦理施工。 施工期間,本府得隨時抽檢,抽檢不合格者,應即停止施工,並改善缺 失至符合規定為止。 道路挖掘修復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完成後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檢附相 關資料報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