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因施政需要、用途廢止、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管理機關裁撤 、裁併、改組、遷建或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之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 准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前項情形,其屬不動產且涉及管理機關變更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