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私處所之廁所應有防漏、防臭之設施。其糞尿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
  入水溝,並須經常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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