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協助本縣推展消費者保護工作著
  有成效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簽報縣長核可後,頒發獎狀、獎牌或給與
  經費之補助。
  前項工作者,若屬個人或非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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