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
  經本府審查核准得為左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及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五、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
  六、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七、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八、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九、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
      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一○.五公尺)建蔽率最高公百分之
      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
      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
      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底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
      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十、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
      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
  本區得視其特性,依擬定、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訂定管理事項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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