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業已死亡、受死亡宣告或登記解散者,應持受款人死亡或法院判決
死亡宣告之證明文件或存續、新設法人證件,向支用機關提出申請換發或
補發為合法受款人之支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