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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受款人業已死亡、受死亡宣告或登記解散者,應持受款人死亡或法院判決 死亡宣告之證明文件或存續、新設法人證件,向支用機關提出申請換發或 補發為合法受款人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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