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得與學生簽訂定型化契約,參加補習班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
  所訂契約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學生退費得由法定代理人提
  出。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本府核准立案班名、班
  址、日期、文號及退費規定。
  前項費用之收取數額由各補習班訂定,並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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