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
    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
    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
    費應准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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