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
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經調處委員另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
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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