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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