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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