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 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 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