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
  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地名是表達測繪空間之基本資料,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有標
  準地名者,應採用標準地名。但測繪常有僅需量測其空間坐標、方位、
  距離等,並未涉及地名資料,則無需要調查地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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