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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駐外館處應編製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於每一公證、認證書或認證證明 作成時,依次記載。 公證、認證書登記簿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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