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駐外館處應編製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於每一公證、認證書或認證證明
  作成時,依次記載。
  公證、認證書登記簿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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