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隨時設立一個或數個分庭,並得決定由法官三人或三人以上組織 之。此項分庭處理特種案件,例如勞工案件及關於過境與交通案件。 法院為處理某特定案件,得隨時設立分庭,組織此項分庭法官之人數, 應由法院得當事國之同意定之。 案件經當事國之請求應由本條規定之分庭審理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