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世界人權宣言
時間: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
  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
  等機會,以成績為準。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
  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
  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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