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 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 等機會,以成績為準。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 本自由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宗教團體間之諒解、容恕 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