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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六條生效
締約各方於完成其必要之法定程序後,得以書面通知對方,並 以後通知者之日期為本協定生效日,其適用日期: 一、就源扣繳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後之第二個月第一日。 二、其他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後之次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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