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
  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
  速續撥基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