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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 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 速續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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