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國有財產經上級核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
  撥出報告單」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
  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
  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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