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經上級核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 撥出報告單」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 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 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