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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