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28
人,瀏覽人次:
89658263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